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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全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成都天府新区基层治理和社会事业发展局、成都高新区基层治理和社会事业局,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8〕113号)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成府发〔2018〕9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调整全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县按每人每月1424元执行。

二、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按每人每月1320元执行。

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按规定作相应调整。我市从2018年7月1日起已核发(转移)的失业保险金等相关待遇按新标准补发差额。

本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全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成人社发〔2015〕21号)同时废止。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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