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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2015年度社会保险经办业务使用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社办[2015]19号 2015年6月9日成都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公布 

近日,四川省统计局《关于2014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公告》公布了2014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53722元(以下简称“全省职工平均工资”);成都市统计局《关于2014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公告》公布了2014年成都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51681元(以下简称“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现就我市2015年度社会保险经办业务使用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用人单位及职工。
用人单位(包括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申报职工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标准涉及的上一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从2015年1月起按53722元执行,其中下限为1791元/月,上限为13431元/月(见附件1)。用人单位及职工1至5月期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上限与公布数据之间的差额部分,须重新核定或申报并足额缴纳。
1.1至5月期间未变更参保单位的职工(包括已办理退休的职工),缴费基数下限与公布数据之间的差额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并统一生成,用人单位和职工在9月30日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足额缴纳;缴费工资上限与公布数据之间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在9月30日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重新申报并足额缴纳。
2.1至5月期间变更参保单位的职工,缴费基数下限和上限与公布数据之间的差额部分,按上述第1项规定重新核定或申报,分别由变更前后的用人单位和职工足额缴纳。其中变更前的用人单位应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后,由变更前用人单位在9月30日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重新申报并足额缴纳。
(二)城镇个体参保人员。 
城镇个体参保人员申报缴费档次涉及的上一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从2015年1月起按53722元执行(见附件2)。1至5月期间已申报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其申报的缴费档次与公布数据对应缴费档次之间的差额部分,本人应当在12月24日前足额缴纳(见附件3)。
(三)被征地农民。
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涉及的上一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从2015年1月起按53722元执行。
(四)基本养老金和死亡待遇计发。
2015年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计发城镇企业职工(含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金涉及到的上一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使用53722元(4476.83元/月)。1月至6月已使用2013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预计发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含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重新计发基本养老金并补发差额部分。
2015年度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计发丧葬补助金时使用53722元(4476.83元/月)。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2015年度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档次和金额,按《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2015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金额的通知》(成人社发〔2015〕9号)规定执行;2015年度符合领取养老金的城乡居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计发基本养老金涉及到的上一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使用53722元。

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机关事业单位申报编制内职工缴费工资下限标准涉及的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从2015年6月起按51681元执行。

四、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
(一)用人单位及职工。
用人单位(包括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申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标准涉及的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从2015年6月起按51681元执行,其中下限为2584元/月,上限为12921元/月(见附件1)。用人单位(包括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职工工资收入在缴费下限标准和上限标准之间的按实际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
(二)城镇个体参保人员。
城镇个体参保人员申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涉及的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从2015年6月起按51681元执行,其中:按统账结合9.5%比例(含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缴费的,以3446元(月平均工资的80%)为月缴费基数;按住院统筹4%比例缴费的,以4307元为缴费基数;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0.6%,以4307元为月缴费基数。
(三)被征地农民。
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涉及的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从2015年1月起按51681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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